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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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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6 17: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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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QB 1006-90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罐头食品的缺陷分类、组批、检验分类、抽样、判定规则和转移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5kg和5kg以下的经密封、加热杀菌、具有真空度的或无菌包装的罐头食品。

2 引用标准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3 术语
3.1 常规检验项目 指每批产品必检的项目,包括感官性能、部分理化指标 (净重、固形物含量、糖水浓度、氯化钠、脂肪、水分、蛋白质等)和微生物指标。
3.2 非常规检验项目指非逐批检验的项目,如重金属、亚硝酸盐、3,4-苯并芘等化学指标。
3.3 适当处理 指不破坏包装容器,从整批罐头中剔除个别不合格品的挑拣过程。
3.4 样本 指每批抽样量的全体。

4 缺陷分类
4.1 严重缺陷 指影响人体健康,消费者无法接受,加工过程中可以能避免的缺陷。
4.2 一般缺陷 指感官性能或物理指标中一项或几项不符合产品标准,加工过程中难以避免而不影响 食用的缺陷。

5 检验分类
5.1 交收检验
5.1.1 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产品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符合标准方可出厂。
5.1.2 交收检验项目为常规检验项目。
5.2 型式检验
5.2.1 一般情况下,一个生产季节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更改主要原辅材料
b.更改关键工艺;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5.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常规检验项目和非常规检验项目。

6 组批
6.1 工艺条件、班次、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
6.2 产量较小(班产量小于2t)时,可将相邻班次 (工艺条件、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合并为一批。

7 抽样
7.1 交收检验抽样
7.1.1 按本标准7.1.2条规定的抽样方案或 GB 2828抽样方案抽样。样品以罐为单位。
7.1.2 一般缸陷的检查水平(IL)为S-1或S-2,合格质量水平(AQL)为6.5,正常和加严抽样方案(不采用GB 2828中的放宽抽样方案)应符合表1或表2的要求。
表1 IL为S-1和AQL为6.5时正常和加严检查抽样方案

 批 量 (罐)   抽 样 量 (罐) 正常检查Ac1) Re2) 加严检查Ac Re
1 ~50 2 0 1 ↓ 3)
51~500 3 1 1 ─ = ─ i 3 0 1
501~35000 5 1 1 ─ = ─ i 2 1 1 ─ = ─ i 3
≥35001 8 1 2 1 1 ─ = ─i 2

注:1)合格判定数。
  2)不合格判定数  
  3)使用箭头下面第一个抽样方案。
表2 IL为S-2和AQL为6.5时正常和加严检查抽样方案

 批 量 (罐)   抽 样 量 (罐) 正常检查Ac1) Re2) 加严检查Ac Re
1 ~25 2 0 1 ↓
26~150 3 1 1─ = ─ i 3 0 1
151~1200 5 1 1 ─ = ─ i 2 1 1 ─ = ─i 3
1201~35000 8 1 2 11 ─ = ─ i 2
 ≥35001 8 0 3 0 2
8 3 4 1 2

注:Ac、 Re、↓同表1注。
7.1.3 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用同一样本同时检验。发现有一严重缺陷时,应停止一般缺陷的检查。
7.2 型式检验抽样
7.2.1 型式检验中的常规检验项目以交收检验结果为依据,不再重复抽样。
7.2.2 型式检验的非常规检验项目可从任一批产品中抽取2~3罐按产品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

8 判定规则
8.1 交收检验判定规则
8.1.1 由一般缺陷引起的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小于对应的合格判定数时,判整批罐头为合格;如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相应的不合格判定数时,判整批罐头为不合格。因净重不符合标准判为不合格时,允许经适当处理后再行复验;复验项目、检查水平和合格质量水平仍按原要求,以复验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
8.1.2 有一项严重缺陷或常规检验项目中的一项化学或微生物指标不符合产品标准时,判整批罐头为不合格。
8.1.3 当采用1/i(i=2,3)型抽样方案时,应按下列程序判定结果。
8.1.3.1 不合格品数为0,判整批罐头为合格;不合格品数大于1,判整批罐头为不合格。 8.1.3.2 不合格品数为1,且相连的前i批产品的样本中末发现不合格品,判整批罐头为合格8.1.3.3 不合格品数为1,且该批属最初i批中的一批,判整批罐头为不合格。
8.1.3.4 不合格品数为1 ,且紧相连的前i批产品的样本中至少有一个不合格品,判整批罐头为不合格。
8.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8.2.1 型式检验中的常规检验项目的判定与交收检验判定规则相同。
8.2.2 型式检验中的非常规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规定,判整批罐头为不合格。
8.3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仲裁单位复验,以复验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 。

9 转移规则
9.1 除非另有规定,在检查开始时使用正常检查。
9.2 从正常检查到加严检查 当进行正常检查时,若在连续不超过五批中有两批经初次检查 (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不合格,则从下一批检查转到加严检查。
9.3 从加严检查到正常检查 当进行加严检查时,若连续五批经初次检查(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合格,则从下一 批检查转移到正常检查。

10 检查的暂停和恢复 加严检查开始后,若不合格批数(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累计到五批,则暂时停止按 产品标准进行的检查。在暂停检查后,若供货方确实采取了措施,使提交检查批达到或超过产品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则经主管部门同意,可恢复检查。一般从加严检查开始。

附加说明 :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归口 。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机电部电子标准化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于新华、陈葆新、周仁。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0-11-05批准  1991-02-01实施

来自: 中国金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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