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出口(海外印刷品采购订单)术语汇集
所谓约量 (About or Circa or Approximate),就是在合同交货数量前加上“约”、“大约”、“左右”、“近似”等有伸缩性字眼,来说明合同交货数量只是一个约量,从而使卖方交货的数量可以有一定范围的灵活性。
但是应该注意的是,目前在国际贸易中,对于“约”、“大约”、“左右”、“近似”尚无统一的解释。有的解释为2%,有的解释为5%,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第39条规定,凡“约”、“大约”视为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不同行业、不同国家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履行起来极易引起纠纷,所以在我国很少采用。如果采用必须由买卖双方就这种约量作出必要的约定,即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溢短装的百分比。
货款收付术语:本票
本票(Promssory Note)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这是我国《票据法》对本票的定义,指的是银行本票。
国外票据法,允许企业和个人签发本票,称为一般本票。但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本票,均为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都是即期的。一般本票可以是即期的或远期的。
术语:结汇
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单据经银行审核无误后,银行接信用证规定的付汇条件,将外汇结付给出口企业。我国出口业务中,大多使用议付信用证,也有少量使用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的。主要结汇方式如下:
·议付信用证。议付又称出口押汇。议付押汇收取单据作为质押。按汇票或发票面值,扣除从议付日起到估计收到开证行或偿付行票款之日的利息,将货款先行垫付给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议付是可以追索的。如开证行拒付,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还已垫付之货款。
议付信用证中规定,开证行对议付行承担到期承兑和付款的责任,UCP 5OO规定,银行如仅仅审核单据而不支付价款不构成议付。
我国银行对于议付信用证的出口结汇方式,除上述出口押汇外,还采用另外两种:一是收妥结汇,即收到单据后不叙做押汇,将单据寄交开证行,待开证行将货款划给议付行后再向出口商结汇 ;另一种是定期结汇,即收到单据后,在一定期限内向出口商结汇,此期限为估计索汇时间。因此上述两种方式,对议付银行来说,都是先收后付,但按UCP 5OO规定,银行不能取得议付行资格,只能算是代收行。
·付款信用证。付款信用证通常不用汇票,在业务中使用的即期付款信用证中,国外开证行指定出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为付款行,受益人径直向付款行交单。付款行付款时不扣除汇程利息。付款是不可追索的。显然在信用证方式中,这是对出口商最为有利的一种。
·承兑信用证。承兑信用证的受益人开出远期汇票,通过国内代收行向开证行或开证行指定的银行提示,经其承兑后交单。已得到银行承兑的汇票可到期收款,也可贴现。
若国内代收行愿意叙做出口押汇(议付),则出口商也可立即收到货款,但此时该银行仅以汇票的合法持票人向开证行要求付款,不具有开证行所邀请的议付行的身份。
术语:交单
交单是指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在规定时间内向银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这些单据经银行审核,根据信用证条款不同付汇方式,由银行办理结汇。
交单应注意三点:其一是单据的种类和份数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其二是单据内容正确,包括所用文字与信用证一致,其三是交单时间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和有效期之内。
交单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两次交单或称预审交单,在运输单据签发前,先将其他已备妥的单据交银行预审,发现问题及时更正,待货物装运后收到运输单据,可以当天议付并对外寄单。另一种是一次交单,即在全套单据收齐后一次性送交银行,此时货已发运。银行审单后若发现不符点需要退单修改,耗费时日,容易造成逾期而影响收汇安全。因而出口企业宜与银行密切配合,采用两次交单方式,加速收汇。
术语:包装单据
包装单据(Packing Document)是指一切记载或描述商品包装种类和规格情况的单据,是商业发票的补充说明。
包装单据主要有装箱(Packing List)、重量单(Weight List)、尺码单(Measurement List)。
术语:检验证书
国际贸易中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ion)种类很多,分别用以证明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和卫生条件等方面的情况。
检验证书一般由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也可根据不同情况,由出口企业或生产企业自行出具。
应注意出证机构检验货物名称和检验项目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还须注意检验证书的有效期。一般货物为60天,新鲜果蔬类为2—3个星期,出口货物务必在有效期内出运,如超过期限,应重新报验。
术语:原产地证明
原产地证明(Certificate of Orgin)是用以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是进口国海关计征税率的依据。
我国出口商品所使用的产地证主要有以下几种:
·普通产地证:用以证明货物的生产国别,进口国海关凭以核定应征收的税率。在我国,普通产地证可由出口商自行签发,或由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实际业务中,应根据买卖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提交相应的产地证。在缮制产地证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规则》及其它规定办理。
·普惠制产地证(GSP Certfficate of origin):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有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加拿大、挪威、瑞士、俄罗斯及欧盟15国,以及部分东欧国家。凡是向给惠国出口受惠商品,均须提供普惠制产地证,才能受关税减免的优惠,所以不管来证是否要求提供这种产地证,我出口商均应主动提交。普惠制产地证的书面格式名称为格式A(Form A)。但对新西兰还须提供格式59A(Form 59A),对澳大利亚不用任何格式,只须在商业发票上加注有关声明文句。在我国,普惠制产地证由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
·证明:对欧盟出口有关产品时,需同时提交两种产地证。
对美国出口的原产地声明书:凡属对美国出口的配额商品,如纺织品等,应由出口商填写原产地声明书。有三种格式:(1)格式A:单一国家声明书(Single Country Declaration),声明商品产地只有一个国家。
术语:汇票(Draft)
国际贸易中,主要使用的是跟单汇票,作为出口方要求付款的凭证。制作汇票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出票条款:信用证名下的汇票,应填写出票条款。包括:开证行名称、信用证号码和开证日期。
汇票金额:托收项下汇票金额应与发票一致。若采用部分托收、部分信用证方式结算,则两张汇票金额各按规定填写,两者之和等于发票金额。信用证项下的汇票,若信用证没有规定,则应与发票金额一致。若信用证规定汇票金额为发票的百分之几,则按规定填写。这一做法,通常用于以含佣价向中间商报价,发票按含佣价制作,开证行在付款时代扣佣金的情况。
付款人名称:托收方式的汇票,付款人为买方。信用证方式下,以信用证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为付款人。若信用证未加说明,则以开证行为付款人。
收款人名称:汇票的收款人应是银行。信用证方式下,收款人通常为议付行;托收方式下,收款人可以是托收行,均作成指示式抬头。托收中也可将出口方写成收款人(已收汇票),然后由收款人作委托收款背书给托收行。
术语:附加费缩写简析
1、BAF:燃油附加费,大多数航线都有,但标准不一。
2、SPS:上海港口附加费(船挂上港九区、十区)。
3、FAF:燃油价调整附加费(日本航线专用)。
4、YAS:日元升值附加费(日本航线专用)。
5、GRI:综合费率上涨附加费,一般是南美航线、美国航线使用。
6、DDC、IAC:直航附加费,美加航线使用.
7、IFA:临时燃油附加费,某些航线临时使用。
8、PTF:巴拿马运河附加费,美国航线、中南美航线使用。
9、ORC:本地出口附加费,和SPS类似,一般在华南地区使用。
10、EBS、EBA:部分航线燃油附加费的表示方式,EBS一般是澳洲航线使用,EBA一般是非洲航线、中南美航线使用。
11、PCS:港口拥挤附加费,一般是以色列、印度某些港口及中南美航线使用。
12、PSS:旺季附加费,大多数航线在运输旺季时可能临时使用。
术语:出口外汇核销单
“出口外汇核销单”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此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此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核销单附有存根)。
出口单位在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时,如报关单金额和收汇金额差额,须提供有关证明。
如出口单位将核销单丢失,必须立即向发放核销单的外汇管理部门报告所丢失的核销单编号,并通过报纸发表声明,该核销单即行作废。
术语:出口货物许可证
出口许可证是国家根据对内、对外政策,实施市场管理与调控而授权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商品和货物出口的证明文件,也是办理商品出口报关的重要单据之一。
标准单据格式与说明
出口商(Exporter):领取出口许可证的单位名称及其编号。
发货人(Consignor):出口合同履约的单位名称及其编号。
出口许可证号(Export Licence No.):签证机关的指定编号,许可证申请单位不得填写和涂改,否则无效。
有效截止日期(Export licence expiry date):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截止日期,按照出口许可证制度规定,实行一批一证制度。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贸易方式(Terms of trade):出口商品的贸易方式的填写范围,包括:一般贸易、补偿贸易、易货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协定贸易、工程承包、外资企业出口、非贸易和租赁出口等。
合同号(Contract No.):申领许可证所附出口合同的编号。
报关口岸(Place of clearance):商品出口时出口商报关的口岸名称(注:最多可报三个报关地点)。
进口国(Country/Region of purchase):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时合同规定最后收到货物的国家。
支付方式(Payment):买方将货款汇到卖方帐户所采取的具体结汇方式。
运输方式(Mode of transport):货物离境出境时所使用的运送方式。
商品名称(Description of goods):应参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布的标准目录表,填写相应的商品名称和编码。
规格、等级(Specification):出口商品的具体规格和等级。
单位(Unit):出口商品计量单位。
数量(Quantity):各规格出口商品的数量值。
单价(Unit price):各规格出口商品的单位数量价格,括号内填写币别,币别按照国际标准表示。
总值(Amount):各规格商品的货币金额,括号内填写币别,币别按照国际标准填写。
总值折美元(Amount in USD):由签证机关根据国家公布的汇率和统计口径将商品金额折算成美元的金额,如果计价货币不是美元应按汇率将商品总值折成美元填入此栏。
总计 (Total):出口商品的总数量、总金额以及总金额折美元值。
备注(Supplementary details):由签证机关使用,作出必要的说明或其他事项。
发证日期(Licence date):填写签发出口许可证的日期。
术语:出口商品检验申请单
出口商品检验申请单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提出的,要求其对出口商品作出检验、鉴定的申请格式。它是出口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或货物买卖合同规定办理的出口商品检验前必须填制的单据。这些单证是商品检验机构据以进行检验并出具相关证明的重要依据。填写这些单据,是整个商品检验乃至整个出口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出口商品检验申请书格式与说明
报检单位:报验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
报验日期:报验的日期。
联系人:报验联系人的姓名。
单位地址:申请报验单位所在地,详细地址及邮政编码。
电话:报验申请人的联系电话。
发货人:应是合同上的卖方或信用证的受益人。
受货人:应是合同上的买方或信用证的申请人。
商品名称及规格:按信用证(或合同)规定填写。
商品编码:按《商品分类及编码协调制度》规定的8位数字填写。
报检数量/重量:按实际申请数量/重量填写(重量还应填写净重、毛重)。
出口商品总值:按出口合同或发票所列货物总值折算成FOB美元价值填写。
商品收购总值:填写出口经营单位收购时的人民币总值。它是商检机构统计和计算检验费的依 据。
产地和生产厂:产地指出口商品的生产地点,填省、市、县;生产厂指生产出口商品企业的名称,填全称。
生产加工日期:按工厂实际生产(加工)出厂日期和批次号填写。
商品包装情况:填外包装材料和包装状况是否良好。
标记及号码:(1)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或明细单所列标记及号码(又称“唛头”)填写;(2)中性包装、裸装、散装商品填“N/M”,注明“裸装”或“散装”。
出口国别: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所列贸易国别或地区填写。
装运日期:因商检必须在货物装运前办理,所以装运日期一般填写预计日期。
装运口岸:即出口商品报关出运地的口岸。
预约工作日期:必须按实际情况填写,以便商检机构及时、有效地进行商品的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
货物存放地点: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是在仓库、在码头或其它地方。
卫生注册/许可证号:对于经商检部门检验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应填写卫生注册号,如发质量许可证,则填许可证号。
检验依据:根据实际表明是按国家标准,还是按合同或信用证规定进行检验,并填写“国标”或“合同”、“信用证”等。
付款方式:即买方支付货款的方式。
术语:什么是商检
外贸交货前,要请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验货,并出具品质证书,这个过程叫“商检”。
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在规定地点和期限向检验检疫机构报验。规定进口商品应检验未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进出口商品检验包括品质检验、安全卫生、数量鉴定、重量鉴定等。
对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出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或放行单验放,或凭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未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出口商品,由生产部门、供货部门或对外贸易部门自行检验。
术语:货运单证常见术语
为了保证进出口货物的安全交接,在整个运输过程中需要编制各种单据。这些单证各有其特定的用途,彼此之间又有相互依存的关系。它们既把船、港、货各方联系在一起,又能分清各自的权利和业务。
一、按实际业务程序介绍一些主要的货运单证
1.托运单(BOOKING NOTE)
托运单俗称“下货纸”,是托运人根据贸易合同和信用证条款内容填制的,向承运人或其代理办理货物托运的单证。承运人根据托运单内容,并结合船舶的航线、挂靠港、船期和舱位等条件考虑,认为合适后,即接受托运。
2.装货单(SHIPPING ORDER)
装货单是接受了托运人提出装运申请的船公司,签发给托运人,凭以命令船长将承运的货物装船的单据。装货单既可用作装船依据,又是货主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货物申报手续的主要单据之一,所以装货单又称“关单”,对托运人而言,装货单是办妥货物托运的证明。对船公司或其代理而言,装货单是通知船方接受装运该批货物的指示文件。
3.收货单(MATES RECEIPT)
收货单又称“大副收据”,是船舶收到货物的收据及货物已经装船的凭证。船上大副根据理货人员在理货单上所签注的日期、件数及舱位,并与装货单进行核对后,签署大副收据。托运人凭大副签署过的大副收据,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换取已装船提单。
由于上述三份单据的主要项目基本一致,我国一些主要口岸的做法是将托运单、装货单、收货单、运费通知单等合在一起,制成一份多达9联的单据。各联作用如下:第一联由订舱人留底,用于缮制船务单证。第二、三联为运费通知联,其中一联留存,另一联随帐单向托运人托收运费。第四联装货单经海关加盖放行章后,船方才能收货装船。第五联收货单及第六联由配舱人留底。第七、八联为配舱回单。第九联是缴纳出口货物港务费申请书。货物装船完毕后,港区凭以向托运人收取港杂费。
4.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
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凭证。提单持有人可据以提取货物,也可凭此向银行押汇,还可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交货之前进行转让。
5.装货清单(LODING LIST)
装货清单是承运人根据装货单留底,将全船待装货物按目的港和货物性质归类,依航次、靠港顺序排列编制的装货单汇总清单,其内容包括装货单编号、货名、件数、包装形式、毛重、估计尺码及特种货物对装运的要求或注意事项的说明等。装货清单是船上大副编制配载计划的主要依据,又是供现场理货人员进行理货,港方安排驳运,进出库场以及承运人掌握情况的业务单据。
6.舱单(MANIFEST)
舱单是按照货港逐票罗列全船载运货物的汇总清单。它是在货物装船完毕之后,由船公司根据收货单或提单编制的。其主要内容包括货物详细情况,装卸港、提单号、船名、托运人和收货人姓名、标记号码等,此单作为船舶运载所列货物的证明。
7.货物积载图(CARGO PLAN)
货物积载图是按货物实际装舱情况编制的舱图。它是船方进行货物运输、保管和卸货工作的参考资料,也是卸港据以理货、安排泊位、货物进舱的文件。
8.提货单(DELIVERY ORDER)
提货单是收货人凭正本提单或副本提单随同有效的担保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换取的、可向港口装卸部门提取货物的凭证。
二、提单种类
1.已装船提单(SHIPPED OR BOARD B/L)指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货物已经装船的提单。
2.收货待运提单或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PING B/L)指承运人虽已收到货物但尚未装船时签发的提单。
3.直达提单(DIRECT B/L )指货物自装货港装船后,中途不经换船直接驶到卸货港卸货而签发的提单。
4.联运提单,或称“转船提单”(THROUGH B/L),指承运人在装货港签发的中途得以转船运输而至目的港的提单。
5.多式联运提单(MT B/L)指货物由海上、内河、铁路、公路、航空等两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进行联合运输而签的适用于全程运输的提单。
6、记名提单(STRAIGHT B/L)指只有提单上指名的收货人可以提货的提单,一般不具备流通性。
7、指示提单(ORDER B/L)通常有未列名指示(仅写ORDER),列名指示(ORDER OF SHIPPER 或ORDER OF CONSIGNEE**COMPANY;ORDER OF **BANK)。此种提单通过指示人背书后可以转让。
8.不记名提单(BLANK B/L,或OPEN B/L),提单内没有任何收货人或ORDER 字样,即提单的任何持有人都有权提货。
9.清洁提单(CLEAN B/L),货物交运时,表面情况良好,承运人签发提单时未加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的批注。
10.不清洁提单(FOUL B/L),货物交运时,其包装及表面状态出现不坚固完整等情况,船方可以批注,即为不清洁提单。
11.包裹提单(PARCLE RECEIPT 或 NON-NEGOTIABLE RECEIPT ),适用于少量货物、行李或样品等。
12.最底运费提单,或称“起码提单”(MINMUM B/L),运费未到运价本规定的最低额,而按规定的最低运费计收。
13.并提单(OMNIBUS B/L,或COMBINED B/L),不同批数的货物合并在一份提单上,或不同批数的相同的液体货装在一个油舱内,签发几份提单时,前者叫并提单,后者叫拼装提单。
14.分提单(SAPARATE B/L):一批货物,即同一装货单的货物,可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分列2套或2套以上的提单。
15.过期提单(STALE B/L):出口商向银行交单结汇的日期与装船开航的日期距离过久,以致无法于船到目的地以前送达目的港收货人的提单,银行一般不接受这种提单。
16.交换提单(SWITCH B/L): 指在直达运输的条件下,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承诺,在某一约定的中途港凭在启运港签发的提单另换发一套以该中途港为启运港,但仍以原来的托运人为托运人的提单,并注明“在中途港收回本提单,另换发以该中途港为启运港的提单”或“Switch B/L”字样的提单。
17.倒签提单(ANTE-DATED B/L):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
18.预借提单(ADVANCED B/L):因信用证规定装运期和结汇期到期而货物因故未能及时装船,但已在承运人掌握之下或已开始装船,由托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预借的提单。
19.舱面提单,或称“甲板货提单”(ON DECK B/L)指货物装载于船舶露天甲板,并注明“甲板上”字样的提单。
20.货运提单(HOUSE B/L)由货运代理人签发的提单。货运提单往往是货物从内陆运出并运至内陆时签发的。这种提单从技术上和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是缺乏提单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