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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公司5死2伤火灾事故调查结果出炉,董事长、区长受处分

日期:2015-03-12 09:03:56 点击:3004次


年4月4日18时许,正大同创印刷公司侯某某在向塑料配油槽(规格约为:长1米、宽0.4米、高0.6米)内倾倒溶剂汽油调制电镀油过程中,槽内过滤网(过滤网包裹铁架)附近油蒸汽发生燃烧,引燃槽内混合油及周围可燃物,随后火势在厂房内迅速向四周蔓延。侯某某与韩某某等人使用灭火器灭火未果后拨打火警电话,18时19分,市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先后调派12个消防中队、30部消防车、200余名消防官兵赶往事故现场处置。事故造成徐某某(女、44岁)、王某(女、42岁)、郭某某(女、47岁)、张某(女、42岁)、罗某某(女、20岁)5人死亡;韩某某、韩某某2人受伤。


一、起火的原因:

据公安消防部门认定,火灾的直接原因是:塑料配油槽积聚的静电产生电火花引燃可燃油蒸汽是造成这起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造成火灾的间接原因主要有:


1.正大同创公司没有建立健全、更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工作人员混合物料无章可循;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从业人员缺乏消防安全常识和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致使从业人员无法及时、有效逃生;未为从业人员提供防静电服,使用容易产生静电积聚的塑料容器作为配油槽,且未采取防静电和导除措施;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厂房,物料混合位置设置不合理,阻碍消防逃生通道,致使伤亡人数扩大。

2.三千集团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违法建设厂房,并将违法建设的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正大同创公司,租而不管;不按照消防部门审批的二级戊类厂房招商,招商引进的约半数以上企业厂房火灾危险性为丙类,致使该工业园防火等级上升,且未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配置消防安全设施、消防安全环形通道,消防安全管理缺失。

3.北辰区宜兴埠镇人民政府开展打击“双违”(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不力,日常巡查、检查不到位,对辖区三千工业园内2011年违法建设行为失察,在2013年开展综合治理“双违”专项活动调查摸底中未尽职尽责,对存在近2年的违法建设厂房未及时发现并拆除,致使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厂房长期使用;消防安全检查不到位,对三千工业园违法招商火灾危险性戊类以上企业、消防安全设施和消防安全环形通道未设置等火灾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未组织对正大同创公司进行过安全检查,对企业内部管理混乱,相关人员没有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问题未能及时督促整改。

4.北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宜兴埠执法队未严格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津政令第111号)要求认真履行对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监督检查及实施处罚的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三千工业园内2011年违法建设行为失察;对辖区内违法建设巡查不到位,对长期存在的违法建设厂房未能及时发现和责令拆除,致使正大同创公司长期使用违法建设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公安北辰分局宜兴埠派出所对正大同创公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不力,对正大同创公司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未及时向宜兴埠镇人民政府和北辰区公安消防支队报告有关问题,致使正大同创公司消防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6.北辰区公安消防支队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宜兴埠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指导不力、业务培训不到位。对正大同创公司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没有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未对正大同创公司管片民警进行过消防专项业务培训。

7.北辰区人民政府未能有效督促基层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职责,对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宜兴埠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职责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

8.正大同创公司使用的违法建设厂房只有一个出口,起火点位于出口10米处逃生路线上,人员无法及时、有效逃生。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正大同创公司“4·4”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火灾责任事故。故对相关事故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司法机关处理的有关责任人

1.刘某某,正大同创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4月21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2.侯某某,正大同创公司操作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3.周某某,三千集团办公室主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4.孟某某,三千集团副总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5.张某某,北辰区宜兴埠镇人民政府公共安全办公室主任,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6月6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

6.马某某,北辰区宜兴埠镇人民政府公共安全办公室工作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6月6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


(二)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的人员

1.北辰区宜兴埠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张某,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北辰区宜兴埠镇人民政府镇长赵某某,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公安北辰分局宜兴埠派出所社区民警胡某,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公安北辰分局宜兴埠派出所副所长王某某,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公安北辰分局宜兴埠派出所所长于某某,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北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宜兴埠执法队二班班长贺某某,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北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宜兴埠执法队队长周某,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8.北辰区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火灾调查技术科副科长王某,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三)对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给予处理的其他建议

1.北辰区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张某某,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北辰区副区长陈某,建议责成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责成北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北辰区公安消防支队、宜兴埠镇人民政府分别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建议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三千集团处以3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对三千集团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周某某处以2013年度年收入4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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