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装前处理工艺安全(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涂装前处理工艺及其通风净化的通风安全卫生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涂装前处理工艺及其通风净化系统的设计、施工安装、验收及使用。船舶、桥梁、建筑物、大型金属构件等的涂漆前处理作业亦可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493—1995 砂轮的回转试验方法
GB 2894—1996 安全标志
GB 2494—1995 磨具安全规则
GB/T 3805一1993 特低电压(ELV)限值
GB 3883.1—1991 手持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一般要求
GB 4053.3—199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 6514—1995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l2942—1991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GB l4443—1993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
GB l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J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J87—19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 J140—199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JB/T 7992—1995 磨具的检查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涂漆前处理工艺pretreatment process of painting
涂装作业中涂料施工前的整个工艺过程。包括工件的除锈、除油、化学预处理、除尘和除旧漆等工序。可分喷、抛丸及风动工具砂磨等的机械前处理;脱脂、酸洗、中和、表调、磷化、钝化、清洗等工序的化学前处理及有机溶剂处理。
3.2 前处理作业场所 location of pretreatment operation
为前处理作业专门设置的场地和特定的周围空间。
3.3 前处理区pretreatment area
由于前处理作业而存在危险量的易燃和可燃性蒸气、各类化学物质的雾、粉尘或积聚可燃性、腐蚀性残存物的区域。
3.4 有限空间confined spaces
指仅有1~2个入孔,进出口受限制的密闭、狭窄、通风不良的分隔间,或深度大于1.2m封闭和敞口的只允许单人进出的通风不良空间。
4 涂漆前处理区范围
4.1 涂漆前处理区一般应包括以下范围:
a)机械喷、抛丸室体内部及与其相连的弹丸收集、提升、除尘系统;
b)化学前处理各工艺槽、流水线上联合清洗机封闭的内部空间及相连的排风系统;
c)有机溶剂清洗槽、高压清洗、超声波清洗槽、气相清洗装置、静电除尘装置及相连的排风系统。
4.2 除4.1条外,涂漆前处理作业尚存在有危险量的易燃、可燃性蒸气、腐蚀性液体和气体等的区域,应划入涂漆前处理区范围。
第一篇 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
5 一般要求
5.1 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
5.1.1 涂漆前处理作业应在前处理作业场所,或在划定的前处理区内进行。
5.1.2 除特大型构件外,一般不宜在露天设置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如需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5.1.3 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应设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并宜与生产过程相关的机加工、冲焊、装配等工序相分隔。
5.1.4 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宜布置在单层建筑物的近外墙一侧处。
5.1.5 用有机溶剂除油、除旧漆的前处理作业场所,分别属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区域。作业场所的防火,均应符合GB J16的有关设计规定。
5.1.6 用有机溶剂除油、除旧漆的作业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严禁吸烟和引入火种,作业过程中不准电瓶车、汽车和金属轮车进入。作业人员应穿着防静电的工作服和不带钉靴鞋。
5.1.7 化学前处理的作业场所,地坪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敷设,且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不渗水积水。废水应排向废水处理系统。对采用浸渍式酸洗工艺的,其建筑物的内墙、立柱、屋架及屋面应采取有效防腐措施。
5.1.8 与高压喷射清洗装置配套的泵、配件及管路系统和喷丸除锈(或除旧漆)装置的简体和橡胶软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作耐压性能试验和密封性能试验。
5.1.9 涂漆前处理作业用的手持照明灯具,应符合GB/T 3805的有关规定。
5.2 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卫生
5.2.1 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的夏季空气温度,应按车间内外温差计算。其室内外温差的限度,根据各地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确定,应不超过表1的规定;冬季根据生产需要和机械排风状
在封闭的手工作业区域相应采取局部采暖,以保持作业区环境温度不低于12℃。
表1 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
当地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机温度,℃ |
22及以下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32 |
33及以上 |
工作地点与室外温差,℃ |
10 |
9 |
8 |
7 |
6 |
5 |
4 |
3 |
2 |
5.2.2 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应符合GB 6514—1995中5.2.1的规定。
5.2.3 机械法除锈或清除旧漆必须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和除尘装置,作业人员呼吸区域空气中含尘量应小于10mg/m3。
5.2.4 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卫生特征级别为2级。
5.2.5 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应设置不断水的事故应急冲洗用水设备。
5.2.6 机械前处理除锈严格限制使用于喷砂,应用喷丸和抛丸等工艺。
5.2.7 涂漆前处理作业人员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当进行人工喷丸操作时应穿戴封闭型橡胶防护服和供氧面具。
5.2.8 涂漆前处理作业中严禁使用苯。
5.2.9 大面积除油和清除旧漆作业中,禁止使用甲苯、二甲苯和汽油。
5.2.10 化学前处理作业中产生的浸洗水、喷淋水、各类化学废液的排放,经处理后应符合GB 8978的有关规定。
5.2.11 涂漆前处理作业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应妥善处理。
5.2.12 涂漆前处理车间(工段)的化学药品存放量不许超过两个工作班的耗用量。药品储存柜应靠近使用点。
5.3 涂漆前处理场所噪声
5.3.1 涂漆前处理工艺过程中所用的风机、水泵、电机等噪声源部件及风管、水管应采取减振、隔声、消声、吸声等措施,使操作区的噪声符合GB J87的有关规定。
5.4 电气设备及点火源
5.4.1 用有机溶剂作业的涂漆前处理区内一般不宜设置电气设备。如必须设置时,应符合 GB 50058的有关规定。
5.4.2 采用有机溶剂作业的前处理区,(中国金包网是金属包装行业门户网站)区内爆炸性气体环境划分为1区危险区域。其通向露天的门、窗以外,垂直和水平距离3m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
5.4.3 用有机溶剂清洗并有良好通风的封闭或半封闭的涂漆前处理工艺装置内为1区,其开敞面以外垂直和水平距离3m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3m以外的场所降低一级。
5.4.4 用有机溶剂除油、除旧漆工作位置周围15m内,用风动工具除锈工作位置周围5m内,均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料。
5.4.5 严禁使用火炉、电炉、燃气和燃油炉及其他明火加热设备。
5.4.6 有机溶剂前处理作业区入口处应有禁止烟火的安全标志,并按GB J140的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器材,定期检查,保持有效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