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一个案例中,被告人刘某系某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7年2月,刘某宣布公司破产,并从公司账户提取人民币87000元后潜逃至辽宁省。至此,公司停止营业,拖欠李某等百余名员工的工资。3月7日,经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刘某需支付李某等142名员工自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的工资,共计人民币986723元。3月4日,刘某在辽宁省被民警抓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福田法院提起公诉。福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予以惩罚。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云朝清算团队郭当朝律师点评:
基本的企业法律制度是企业正常运行的根本保障。基本制度不完整,或者出现错误,必然引导企业快速走向困境。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混淆股东和公司,使股东和公司实际混同,导致企业出现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这是一个法人治理结构错误导致的典型破产案例。
但是,该公司的经营项目极具市场价值,地方采用破产重整的方式,应该说是司法介入,对公司进行重组,完成公司的浴火重生,对我国许多传统行业走出困境独具深远的借鉴意义。
该公司这次借助司法避过一劫,如果不提高公司治理和经营团队的法制修养,则没有解决根本难题所在,难免还会在同一难题受到挫折。企业自主运用法律制度的能力,才是企业立足市场于不败根本。提高企业决策者和经营人员自主法律能力,应该放手引导企业主动运用市场规则,独立行使法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