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内容如下: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万利达纸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天全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83民初2382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东莞市天全纸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万利达纸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17979.76元;
二、被告东莞市天全纸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万利达纸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397884.25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444365.22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75730.29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84元(原告广州万利达纸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天全纸品有限公司负担。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新塘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