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发布2016第500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北京佳信达欣艺术印刷有限公司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的行为,罚款5000元。
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得擅自印刷、发行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发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该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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