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开了家冒牌的烟火鱼香
近年来印刷生意难做,低价抢客事件层出不穷,很多印刷老板饥不择食,未经审核客户订单,结果导致企业被坑,老板也锒铛入狱。以下几个案例,值得同仁们深思。
“烟火鱼香”是扬州某餐厅于2015年在我国登记注册的注册商标。高邮某饭店成立于2016年,未经原告许可,在企业字号、装潢、广告宣传突出使用“烟火鱼香”注册商标,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以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高邮某饭店擅自在商业活动中突出使用与扬州某饭店“烟火鱼香”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犯了扬州某饭店的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经法院组织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本案原告虽注册登记了“烟火鱼香”商标,在当地餐饮业也有一定知名度,但其进入市场时间短,被告侵权时间也仅有几个月,原告在诉讼中未提供因被侵害遭到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获得利益的数额证据,故本案在保护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的前提下,根据被告的经营时间、经营规模、经营场所、被告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性质等因素,对被告的赔偿数额予以调整降低,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有效调解。
非法印刷30万只耐克包装盒被判刑
2015年7月至10月,夏某在担任阜阳市某包装公司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核商标授权等)期间,明知该公司业务员董某承接的生产“耐克”商标包装盒业务未取得“耐克”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未经公司负责人同意,擅自安排公司生产车间、印刷车间生产假冒“耐克”商标的包装盒30万余只,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9万余元。
夏某、董某伪造、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两人被判处缓刑并处以罚金。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两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违反商标管理法规,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包装盒301460只,每只包装盒上至少标有1件完整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依法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网售白酒冒充洋河蓝色经典散酒被判刑
洋河系列商标是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登记注册的注册商标。2015年4月至9月20日,吕某利用其在淘宝网上开设的淘宝网店对外销售从他人处购进的以及自己安排他人生产的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白酒,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57万余元。李某明知吕某生产上述注册商标白酒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且用于销售的情况下,仍通过物流发货等方式向吕某出售冒充上述注册商标白酒口感的散装白酒,货值人民币80630元。
吕某、李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且属共同犯罪。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昌在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涉及食品的知识产权犯罪,故对吕某适用实刑并处罚金;对从犯李某适用缓刑并罚金。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