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进项抵扣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要交多少税,决定着纳税人税负的高低。有些项目看上去非常类似,有的能抵扣进项,有的却不能抵,比如住宿费和餐饮费,再比如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税【2016】36号文等法规文件明确规定了一些不得抵扣的项目。本文梳理分析了常见的十项能抵与十项不能抵的进项,供广大财税人员参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住宿费用,可以抵扣。当然,也不是所有的住宿费都能抵扣。比如,接待客户发生的住宿费属于交际应酬消费不得抵扣,员工外出旅游发生的住宿费属于个人消费或福利费用也不得抵扣等等。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的餐饮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的餐饮服务一般用于交际应酬或个人消费等,均不得抵扣。需要注意的是,酒店同时提供住宿和餐饮服务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住宿和餐饮服务要分别开具(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几行开具),否则对方不能抵扣。
差旅费一般包括出差人员发生的吃、住、行费用。其中,餐饮费属于个人消费或交际应酬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机票、船票、车票等属于旅客服务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住宿费进项可以抵扣。
企业举办会议而向会务服务提供方支付的会议费用, 进项可以抵扣。业务招待费不得抵扣。业务招待费不仅包括招待客户的餐饮费,还包括招待用烟、酒、茶赠送的礼品等等。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且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开具,不得将餐饮等费用混在会议费中一并开具。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销售货物、购进商品等而发生的运输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发生过路费、过桥费等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不过,过路费、过桥费应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而不是交通运输服务。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旅客运输服务的接受对象不明确,且形式上难以区分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不论因公差旅,还是个人出行,旅客运输服务的直接购买和消费方绝大部分是乘客个人,难以准确界定实际接受服务的对象为单位还是个人,因此一般纳税人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主要是避免将个人费用拿到企业进行抵扣。旅客运输费用包机票费、车船费等等。企业员工不管是因公出差,还是私人出行乘坐飞机、汽车、轮船、高铁等费用,均属于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
有两种情形需要注意区分一下。第一种情形,公司员工到外地出差,从出租车公司租赁小汽车及驾驶员一名,出租车公司负责一路全部费用,这种情况下公司购进的是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骨。第二种情形,公司员工出差,从租车公司租赁小汽车一辆,自己驾驶。这种情况下,公司购进的是经营租赁服务,只是将经营租赁服务用于载客行为,但并未“购进”旅客运输服务,且未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其相关进项税可以抵扣。
纳税人购买住宿服务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活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比如公司员工因公出差,住宾馆取得的住宿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的居民日常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没多少关系,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另外,纳税人购进的娱乐服务等生活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酒店宾馆等住宿业一般纳税人将床单、被褥等交给其他纳税人洗涤、熨烫,即清洗类业务外包行为,这是与企业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服务,不属于上述居民日常服务,如果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凡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兼用于应税项目和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比如,企业购进一栋楼房专门用于职工食堂和宿舍,属于专门用于集体福利,则不得抵扣。如果购进的楼房既用于食堂,还用于办公等,则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的,例如购进时专门用于应税项目,后来改变用途专门用于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不动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以上非正常损失的进项均不得抵扣,已经认证抵扣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增值税抵扣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不得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企业为购进的企业财产保险可以抵扣,财产保险的税率是6%。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比如,企业为自有车辆购买的保险属于财产保险可以抵扣。
为一般员工购买的人身保险属于职工福利性质,不得抵扣。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保险费进项可以抵扣。
因工作需要发生、为本单位职工或雇员购买的、具有劳动保护性质的劳保用品,如手套、防尘口罩、防噪音耳塞等用品,属于劳动保护费,进项可以抵扣。
用于职工福利而购进的货物服务等。如员工食堂和宿舍用的水电暖气煤气、以职工个人名义开具的通讯费、为员工购买的人身保险等均不提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 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 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 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稍核比对。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