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先生误入黑包装厂做生产厂长,离职后被拒付工资,冲动之下拆下印刷机PLC要挟,结果被判刑入狱,妻子离他而去。请听“包装地带”微编为您讲述这个真实的故事。
2012年4月,湖北竹山人蔡先生受聘于佛山某包装公司任生产厂长,主管生产、技术、品质等。期间由于厂方不签劳动合同及在一些意见上不统一,同时也由于厂方非法经营(无药包资质,偷偷的生产“XX”牌板蓝根药包产品),蔡先生怕承担法律责任,于2012年5月26号申请离职。双方口头协商同意解除合作关系。
口头解除合约后,对方不予支付试用期工资,在多次协商与讨要之后仍无结果,理由是公司没钱。由于对方非法经营,作为生产总负责人的蔡先生不敢走法律途径讨要工资。同时,对方也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对一切矢口否认。冲动之下蔡先生于2012年5月28号拆下印刷机PLC(设备上的一个控制开关),并以此要挟厂方支付工资。厂方一直不予理会,后又打电话给对方,厂方仍然不予理睬。
事隔一周,已经在湖南宁乡XX彩印上班的蔡先生被抓回佛山市归还PLC后羁押于罗村看守所。原来厂方已经报警,指控蔡先生盗窃公司财产,2012年8月29号,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起诉。后被判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于2013年7月21号刑满释放。
出狱之后,因牢狱事件妻子提出离婚,邻里乡亲都用异样的眼光看蔡先生。遭受毁灭性打击的蔡先生不甘心接受这一不公平的判罚,再次写信申诉。
其申诉的理由如下:
1.作为中国的合法公民,我一直奉公守法,不做违法之事,作为“打工者”这一社会的弱势群体,由于不懂法律一时冲动,做出了不合法的举动,归根究底是由于对方不支付工资所致。所以在此次事件中对方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另外,法律呼吁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利,不许拖欠农民工的工资,而法律是如何保护我这位农民工的合法权利的?对方是拒不支付,比拖欠还严重啊!
2.对于对方所说损失12000元,对此我提出异议,第一,对方所说的12000元的损失是从事发之日(5月27号)至(6月6号)这一段时间的合计损失,事发之日我已经通过短信和电话积极想和对方协调处理,而其目的只是想要回本属于我的血汗钱,但是对方不予理会,如果对方积极处理,损失还会是12000元吗?肯定不会,那么对方又应该承担多少?而实际情况是对方那段时间根本没有订单,处于停产状态,何来损失一说?同时,对方于6月1号前已自己新购一个PLC装上,损失12000元合理吗?
3.事出劳资纠纷,双方的过错,同时在判决书上写明“如实交代问题,从轻判决”。从轻判决一年三个月?所有过失都在我?在这一年三个月,妻离子散。最终的结果是我承担了所有的过失。这就是法律的公平?合理?
[包装地带微评]
蔡先生取下印刷机PLC作为要挟,并在事后三番五次打电话给对方,只求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本质上没有盗窃的动机,因此,厂方指控的盗窃罪不成立。但最终法院以破坏生产罪判处蔡先生一年三个月刑期,却有失偏颇。检方的依据是给厂方提供的“给厂方造成12000元的经济损失”的证词,但按照蔡先生的说法,在蔡先生归还PLC前的六天内,厂方早已经购买了新的PLC换上,且工厂一直没有订单,因此没有破坏工厂生产经营。新购一个PLC价值不过数百元,而支付蔡先生工资高达数千元,厂方权衡之后再次选择不支付工资,厂方明显存在恶意欠薪的动机。检方不但听信一方证词,把责任全推在蔡先生身上,而且无视厂方恶意欠薪的事实,确实有偏袒厂方的嫌疑。
所谓法理,不外乎人情!一位弱势的打工者,被厂方恶意欠薪,结果导致妻离子散的悲剧,这只会激化社会矛盾,这是一例法律作恶的典型案例。要是换成在美国,陪审团不但会帮蔡先生讨回一切损失,还会把恶意欠薪的厂方负责人关进监狱,美国的法律事实上就是弱者通吃。
前沙俄时代,有一位16岁的少年因饥饿而行窃被抓,法官宣判无罪释放,审判词中是这样写的:“真正应该接受审判的,是逼迫这位16岁的饥饿少年走上行窃道路的不公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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