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4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新鹏公司起诉久久用品厂,并向久久用品厂索赔火灾损失55万的诉讼。法院最终判定久久用品厂赔偿原告合理损失16.7万元。
2013年9月16日20时38分,黄岩区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位于黄岩区东城街道王西村191-2号的久久用品厂发生火灾,火灾烧毁久久用品厂、台州市黄岩白云机械厂、台州市永无胶粘剂厂、台州市黄岩邦杰塑料厂、新鹏公司内机器、成品等,过火面积30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2013年9月16日20时31分许;起火部位:久久用品厂;起火点:久久用品厂车间内距离东墙1.3米、距离南墙31.1米处地面;起火原因:可以排除人为纵火、外来飞火、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能排除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另认定:被告郑智出租的房屋系砖混结构,屋顶采用木头人字架,未经消防验收,且消防设施欠缺,属违章建筑。原告承租被告郑智的房屋一幢852平方米,用于纸箱生产,生产车间与仓库均在同幢房屋内。
法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原告新鹏公司和被告久久用品厂分别租用被告郑智位于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王西村191号、191-2号的房屋开办企业,两企业的厂房相连。2013年9月16日20时31分许,被告久久用品厂承租的厂房的生产车间内发生火灾,火灾通过房顶蔓延至相连的原告厂房,致使原告厂房内的设备、原材料、半成品等被火烧毁。
法院认为:被告久久用品厂内起火,未及时灭火,火势蔓延至房顶,通过房顶蔓延到原告的厂房,致使原告厂内财产烧毁,事实清楚。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起火点在久久用品厂内,久久用品厂应当对厂内安全生产及消防管理负有义务。依据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认定,起火原因排除了人为纵火、外来飞火、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但不能排除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久久用品厂不能举证证明其他人导致火灾发生,应认定久久用品厂在起火原因上存在过错。
被告郑智将没有经过消防验收、违章搭建的连片房屋出租给不同生产企业,厂房消防安全设施欠缺、建筑物耐火等级低、厂房之间没有有效的防火分隔,对火灾的蔓延存在一定过错。原告新鹏公司明知自己是生产纸箱的企业,防火等级高,根据规定应当承租与其相适应的生产厂房进行生产,但却承租被告郑智存在火灾安全隐患的违章建筑房屋进行生产,并将仓库建在同在一幢屋的生产车间内,没有进行有效防火隔离,加大了火灾荷载,原告自身也有过借。
综上,根据各当事人之间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原告新鹏公司应自负20%的责任。剩余80%由被告久久用品厂与郑智各承担60%和40%。为此,原告因火灾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人民币210805元,由被告久久用品厂赔偿101186.4元,被告郑智赔偿67457.6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