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先生两年前应聘到某私营印刷厂从事装订工作。前些日子,老板被警察带走了,印刷厂也被政府有关部门取缔。姚先生和其他工人打听得知,这家印刷厂一直没有办印刷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现在厂里已是人去楼空,但印刷厂还欠着他们两个月的工钱。由于该企业属于非法企业,姚先生在追赶工资时遇到了大麻烦。
由于该印刷厂没有获得行政许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该厂也不会取得法人资格,其属于非法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因此,这家单位和姚先生建立的劳动关系属于非法用工关系。
那么,姚先生应该如何讨回拖欠的工资呢?
至于求偿劳动报酬的途径,应当是先仲裁后诉讼,求偿对象为该印刷厂的出资人。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即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姚先生应当先申请仲裁后提起诉讼。如仲裁机构因该案属于非法用工不予受理,姚先生也要取得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通知书,以免提起诉讼时法院提出异议。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规定,该案仲裁的被申请人或诉讼的被告应为该印刷厂的出资人。
此外,姚先生求偿的项目,除了劳动报酬外,还可以依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参照劳动合同法第93条、原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第3条的规定来具体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