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通过微信向老板表达要离职的想法,老板也在微信上同意了。
之后,钟某又打消了要离职的想法,因此一直没有办理离职手续。
老板通过微信给他发来“最后通牒”,限期要求他辞职。
钟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将公司起诉到法院。目前,这起沈阳首例微信辞职案已进入二审程序。
80后的钟某是一名技术宅男,2012年9月,他进入沈阳一家公司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前,他在公司任职专案经理,属于公司中层领导,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每月8500元。
今年3月,钟某产生了辞职的念头,可是他没向公司递交书面辞职申请,而是通过微信,借着向公司老总拜年的机会表达了想要离职的想法。
“老板,新年好。我打算这个月底或4月中旬离职,很感谢您还愿意听我反馈工作的想法。”
很快钟某收到了老板的微信回复:“来找我。”
钟某表示,他过去找老板,老板一直非常忙,他的事儿就没谈上。之后“我们之间就我辞职这个事儿也就没有再沟通过。”
后来,钟某没再去找老板谈辞职的事,因为“我这段时间在考虑不辞职的事,在公司工作了这么久,也很舍不得团队”。钟某再次给老板发微信时,发现老板已经将他从微信好友中删除。钟某赶紧向老板发送了好友验证,没想到老板通过验证后回复的第一句话竟是“公司月薪结到25号”。
钟某一下子蒙了,“我当时已经不想辞职了,就赶紧和领导解释了一下。”
当晚,钟某收到了老板的回复:“公司不是游戏场,天天让你们这样玩来玩去的,这是在卖菜吗?”
随后,钟某所在的公司召开会议,形成了关于钟某离职情况调查总结的会议纪要,并在第二天下达了“同意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钟某申请了劳动仲裁,但没有获得支持。
今年8月,钟某将原来所在的公司起诉到法院,称劳资双方在没有达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向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公司方面称,钟某是自愿申请离职的,并非他们单方解除合同。钟某以微信这种电子数据的形式向领导提出辞职的有效意思表示,领导也同意了钟某的辞职,所以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钟某认为,他给老板发微信“打算”离职,有“想”或“考虑”的意思,不是确定的。他提出不确定的离职想法后,并没有按公司规定填写《离职申请表》,也没有按照公司规定进入离职程序,他提出的是一种不确定的离职想法,而不是已经明确向公司提出了离职申请。
昨日,记者了解到,这是沈阳首例微信辞职引发的纠纷。目前,该案仍在二审中。
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杨崇峰律师表示,劳动者如要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新建或者数据电文,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一般单位也都会有自己这方面的规章制度,比如让劳动者填写《离职申请表》等。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微信、电子邮件、短信等电子数据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对于微信等新生事物的证据效力认定以及对微信内容的理解,可能会有不同。
杨崇峰律师建议,微信等方式的申请离职,在遇到困难时可以使用;如果双方争议不大,还是最好按单位规章制度来,避免日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