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印刷厂因搬迁停工,但企业未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也未给员工缴交社保,结果被引发了一场官司。
2014年1月,位于云南卷烟之乡的玉溪市的云南玉溪科技印刷厂因泷水溏片区改造拆迁等原因于1月23日通知9名员工停产,双方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员工声称此前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也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九名员工分别是:
2014年12月10日,九名员工以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双倍工资等为由,向玉溪市红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劳动部门作出玉红劳人裁字(2014)234-1号仲裁裁决。但云南省玉溪市科技印刷厂不服劳动仲裁书判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将九名员工告上法庭。
2015年3月9日,法院受理了云南省玉溪市科技印刷厂诉员工叶雄、翟会玲、何严、李春红、董从珍、金保凤、刘绍英、徐银华、徐玉华一案。
云南省玉溪市科技印刷厂诉称,与劳动纠纷一案,因不服2015年1月22日收到的红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玉红劳人裁字(2014)234-1号仲裁裁决书,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
一、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玉溪市科技印刷厂是红塔区瓦窑居委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位于红塔区凤凰路龙水潭老工业片区一期工程改造范围,已被政府立为拆迁范围,2013年2月21日政府正式向下发拆迁通知。为响应政府号召、支持政府工作,于2013年9月停产并于2013年11月通过职工大会与职工正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厂里现只留下了几个管理人员处理后续工作。鉴于上述原因,上述先后在2013年初左右就已经脱离工厂自谋职业。因此,在停产并于2013年11月召开职工大会后,与就已经协商正式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
二、员工的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不应当得到法律支持。于2014年12月10向红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上述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员工的申请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依法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故诉请人民法院确认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而员工方则认为双方存在的劳动关系没有争议,并以此前进行劳动仲裁时提交的八组证据来证实。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提供的劳动是的业务组成部分,受的劳动管理,从事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因此,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驳回九名员工关于支付双倍工资等其它方面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