杯具了!造纸厂偷排2600多吨废水,竟被判赔百余万

:2016-04-14 新华报业网



为了省下每吨50元的排污费,2013年起,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下称鸿顺公司)连续3年偷排废水至少2600吨,被环保部门两次罚款,此案随后进入检察机关视线。4月11日,由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提起诉讼的鸿顺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法院依法判决鸿顺公司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共计105.82万元。据悉,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后,全国法院首次判决这类案件。


【案情回顾】造纸厂连续3年偷排污水至少2600吨


位于徐州市铜山区的鸿顺公司是一家造纸企业,生产原料主要是废旧纸箱,会产生大量废水,经过处理后通常排入苏北堤河。但是,当地环保部门在2013年4月、2014年4月和2015年2月检查发现,该公司的污水处理设备并未正常运转,而是通过私设暗管等方式,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排入临近的沟渠和苏北堤河,对连接京杭运河的苏北堤河水质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


该公司第二次偷排污水被发现后,当地环保部门对其罚款5万元,并勒令整改。然而,该公司并未汲取教训,其后直接架设直径20厘米的铁管,将2000余吨污水排入苏北堤河。经检测,这些污水指标最高超过国家纸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2倍。为此,环保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当地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经理王某予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公益诉讼】最高检同意徐州市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


2015年8月,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发现鸿顺非法排放生产废水造成环境污染的线索,向徐州市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家环保社会组织发出了督促起诉意见书。然而,上述组织称,目前他们并不具备开展公益诉讼的能力,无法承担起诉讼的责任。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起诉该案问题,徐州市检察院层层上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关于<关于对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请示>的批复》,同意徐州市检察院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随后,徐州市检察院依法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该案。


鸿顺公司非法排放污水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这是该案的一大难点。检察机关立案后,委托三名环保专家,根据案情和污染监测结果及污染特征,按照国家环保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虚拟治理成本法”,算出该公司在2014年和2015年两次排污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额为26.7万元。


【法庭交锋】受污染河段已恢复至原来水平还要赔偿?


审判长总结了该案的四大争议焦点问题,即:


1、公益诉讼人所主张的被告污染环境的事实能否成立,被告应否承担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


2、如被告已经违法排放2600吨废水的事实成立,公益诉讼人主张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26.91万元,能否成立。


3、公益诉讼人主张如被告不能将其污染的环境恢复原状,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其数额以26.91万元为基数计算三至五倍,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4、所缴纳的罚款是否应当在环境修复费用中抵扣。围绕上述问题,公益诉讼人和鸿顺公司进行激烈交锋。鸿顺公司认为,河流具有自净功能,此前被污染的水域已经恢复到原来的水平,而且已经被环保部门罚款,这些钱也用于环境修复,所以不应加倍计算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而且已经交纳的行政罚款也应该在赔偿数额中抵扣。


公益诉讼人认为,鸿顺公司多次违法排放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其污染环境的事实不容置疑,环境损害后果证据充分,两者之间因果关系明确。鸿顺公司因违法排污,多次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停止违法行为,持续污染破坏环境,主观过错程度较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裁定】鸿顺公司赔偿105万余元用来修复环境


当天下午,法院作出判决。法庭认为,鸿顺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连续三年违法排放废水,无论客观上鸿顺公司是否有能力恢复环境,都不影响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即使现在苏北堤河水质已达到标准不需修复,依然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来替代恢复原状的责任。


被告因行政违法而被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罚,并不影响其民事责任的承担,被告主张直接抵扣赔偿数额,没有法律依据。就至少2600吨废水排污量而言,按照“虚拟治理成本法”确定的环境污染损害金额应认定为26.455万元。综上,法院依法裁定,鸿顺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共计105.82万元。


鸿顺公司表示,通过该案件的审理,已经深刻认识到环境污染对社会的危害和环保工作的重要性,对企业因违法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表示歉意。今后将以此为借鉴,加大企业的环保投资力度,健全制度,明确责任,为环境保护工作担负起更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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