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厂冥币抵工资后,矿泉水企业再现可以喝的“薪水”

:2016-11-09 互联网

前段时间,有网友爆料某印刷厂发冥币抵工资。该网友自称是这家印刷厂的一个员工,厂里今年生意不景气,把冥币发给他,让他自行卖出去,而销售的收入就是工资。“我们认为这极不合理,就算是发实物抵工资,这发冥币不是咒我们吗?”


经媒体核实,还真如网友所言确有此事。该公司负责人解释,印刷厂主要业务是印刷教材和试卷、报纸,每年寒暑假都是印刷旺季,工人需要加班加点,工资能拿到数千元;学生一开学,印刷任务减少进入淡季,员工在没有印刷任务时可以在家休息,每个月公司还会发900元保底工资,从来没有拖欠过员工工资。“印刷冥币用的都是纸张下脚料,扔了也是浪费,印刷冥币也是我们第一次尝试。我们响应公司‘全员总动员’的创业号召,考虑到只靠几个业务员去销售冥币效果有限,才在清明节前夕让大家都领一部分任务。”负责人说。


无独有偶,上海也发生过类似案例。某生产矿泉水的公司经营不善,用矿泉水折抵工资发给职工。到了月底领工资的时候,每个职工都领回去几十箱矿泉水,一次性领到这么多矿泉水,有的职工表示内心很复杂,一方面愿意和企业“共渡难关”,毕竟工作多年,相信单位也是不愿意拖欠工资才出此下策,另一方面期盼公司早日找到新的盈利模式,不用再“自产自销”了。


职工问,矿泉水虽然有使用价值,也是生活品之一,当福利发发无可厚非,可是能否作为职工的工资进行发放呢?如果是作为工资发放,又该如何评价矿泉水的价值才更为合理?按照市场价格当然不合适,如果按照生产成本的价格,是否又应该再剔除职工的劳动成本。有人对此事评价也不失公道:表面上看发的是矿泉水,实际上领回去的是销售任务。发实物代替工资,本身就是对职工的工作量“做加法”。那么,职工遇上这种情况,可否对企业说不?


专家观点

企业不得以实物折抵工资


矿泉水厂经营不善,用矿泉水折抵工资,职工可否拒绝呢?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邵敏杰律师认为,企业不得以矿泉水折抵工资,这种做法是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侵害。国务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也是劳动者的生活资料,劳动者需要使用工资来购买自己的生活必需品。


因此,工资必须是可以流通的法定货币,而不能是实物或有价证券。案例中,该矿泉水厂以滞销的矿泉水来代替工资的做法,不但影响劳动者的劳动权益还会严重影响劳动者的正常生活。因此,该厂的劳动者可以拒绝企业用矿泉水折抵工资。如果企业不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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