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岁的广西贵港人陈先生原是沙田镇一家包装公司的员工,2015年12月13日,陈先生在工作中受伤,与老板协商未果后闹上法庭。该案经过东莞市两级法院审理,终审判决判令包装公司支付陈先生工伤赔偿款共7.4万元。但判决生效后,公司并无主动履行,陈先生遂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月6日上午9时30分许,执行法官与陈先生一起来到包装公司。执行法官向该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该公司的法国老板声称不清楚案情,要咨询律师后才能处理。
此时,细心的执行法官观察到办公室有一个行李箱,上面尚有机场托运的行李标签,加上工厂节后刚开工,判断该老板刚从法国回到中国。执行法官于是向公司老板解释中国的法律,告知其在本案处理完毕前不得出境,否则法院将视情况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该老板一听,态度马上变得很积极。7日,包装公司将全部执行款缴至法院。20日上午,陈先生办理了领款手续,拿到了7.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