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春节前的1月12日,以惠东法院院长陈健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公开审理并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当庭判决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邀请了县人社局干部以及20余名鞋厂老板现场旁听了庭审与宣判。
据悉,从2013年4月起,被告人石某均与艾某(在逃)合伙在惠东县吉隆镇商贸城新华6路开设经营某鞋厂,鞋厂由艾某任法定经营者并负责全面管理,石某均在鞋厂参与管理工人和生产。2014年5月上旬,因该鞋厂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艾某找石某均商量将鞋厂转让给石某均经营,答应石某均欠艾某父亲的钱不用还。
之后即由石某均全面负责管理鞋厂及发放工人工资。6月20日,艾某将前述鞋厂营业执照注销。当月27日,石某均在拖欠鞋厂60多名工人5月、6月份两个月工资共计54.9719万元的情况下,将其原来使用的电话卡丢掉后逃离惠东。
同年7月2日,惠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前述鞋厂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将其张贴于厂门前,要求鞋厂于2014年7月4日前足额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2016年9月16日,公安机关通过挂网追逃将石某均抓获。
惠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均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石某均当庭表示不上诉,在场旁听的鞋厂老板纷纷表示此案例具有教育意义,会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拖欠工人工资。
来源: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