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有关线索,对福州某印务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据介绍,福州某印务有限公司在网上接到印刷名人佚事宣传单的订单业务,其设计、排版的宣传单未取得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就擅自印刷制作4000份。虽然福州某印务有限公司此单利润仅有40元,违法经营额较小,但给社会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最终执法部门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 案例点睛
《出版管理条例》第61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