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环保督察期间严禁紧急停工停业停产
近日,广东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禁止环保“一刀切”的通知》,明确要求,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期间,严格避免环保“一刀切”,严禁紧急停工停业停产,既要切实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又要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
通知指出,一些单位平时不作为、不担当,督察时因担心督察问责而采取一律停工停业停产的做法,既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不便,也直接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违背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初心。
督察整改“一刀切”行为是典型的环境保护乱作为,也是生态环境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重要表现形式,必须坚决反对,严格禁止。
各地区各部门既要按要求立行立改,边督边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生态环境问题,也要在督察整改过程中,制定可行方案,坚持依法依规,加强政策配套,注重统筹推进,避免影响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
对于依法依规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各类建筑、道路、市政等工程项目,不得采取集中停工措施;对于其中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针对具体环境问题开展整治,确需停工整治的,需依法实施。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正常停工休整,应由施工企业自行安排,不得在督察进驻期间要求集中休整。
对于非法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环保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工程建设项目,应依法依规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对于工业园区及其合法企业,不得简单要求停工停产;对于其中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工业园区及其企业,要实施“一园一策”“一厂一策”,并根据具体环境问题采取整改措施,不得不分青红皂白一律采取停产整治。对于企业正常停产检修,应由企业自行安排,不得要求企业在督察组进驻期间集中停产检修。
此外,通知还提出,督察进驻期间,人民群众对城市环境管理问题反映较多,往往成为环境信访的重点。主要涉及违规建设、占道经营、路边烧烤、噪音污染、气味扰民、产城混杂等问题。解决这类问题,要依赖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的提升,要依赖城市管理平时工作的到位。对于督察组进驻期间此类信访问题的处理,应当做到“一事一办”,并认真研究,综合施策,不断提升城市化管理水平。
中央环保督察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根据具体问题明确整改阶段目标,合理制定整改时限,要给直接负责查处整改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留足时间,上级不得擅自压缩整改时限,禁止层层加码,避免级级提速。省交办案件落实组将结合实际,进行现场督导,对发现的环保“一刀切”典型问题,按程序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