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核算
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提出“VOCs排污费按VOCs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来征收。分别采取实测、物料衡算和模型等方法进行计算。”
2016年,上海市环保部门就VOCs排放量的核算办法和核定规则先后出台了3个政策;①排放量计算方法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石化等5个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的通知》;②排放量核算办法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③排放量核定办法按照《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申请及核定规则(试行)》;这3个政策与上海市出台的《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减排方案》相互协调,做到“引避结合”,即在VOCs治理的同时,更要适当实施政策和经济倾斜形成闭环管理更有利于VOCs的治理和管控。
1.VOCs核定办法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申请及核定规则(试行)》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及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的申请与核定工作。该规则不只针对VOCs,也包括其他重点污染物,比如烟尘、二氧化硫、COD等固定污染源排放物。企业只有取得排污许可证才能实施适量污染物的排放,并且未来的环保管理思路就是“一证式管理”,即企业取得的排污许可证数量应与排气筒的数量相等,否则视为违规。
2.VOCs计算方法
VOCs的产生量是VOCs投用量与回收量之差。投用量和回收量根据符合相关规定的VOCs含量检测报告核算,如果企业无法提供有效的检测报告,投用物料的VOCs含量按100%计,回收物料的VOCs含量按零计。在无物料衡算法/公式法所需相关数据或数据无效的情况下,采用系数法计算。地方环保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排污者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VOCs监测数据要求
(1)在线监测数据
VOCs在线监测数据以非甲烷总烃表征,由排气筒累计排放量表征该时段VOCs实际排放量。排污单位应根据《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及联网技术要求(试行)》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且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按要求通过验收,并开展质量保证等管理工作。如果排放因子单一,也可用单一因子表征或其他代表VOCs,排放总量的污染因子表征在线监测仪器的具体安装及验收等要求参照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仪的相关规定执行。
(2)手工监测数据
排气筒未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或在线监测设施数据无效应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排放量。
VOCs排放手工监测数据应以非甲烷总烃或其他代表VOCs排放总量的污染因子表征。由手工监测获取该季度排气筒每小时排放量与有效生产时数之乘积来表征企业该季度VOCs实际排放量。原则上企业手工监测数据应由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出具,企业自送样品的委托分析结果不能作为核算依据。手工监测的监测频次不得少于每季度1次监测时段和条件应反映企业典型生产工况。具体采样要求、监测方法应符合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等相关监测规范要求。监测资料保存要求等参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文件。
(3)监督性监测数据
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数据作为抽查比对和弄虚作假行为判定执法的依据。当企业某季度的监督性监测数据与在线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比对不合格时,该季度采用监督性监测数据核算排放量。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应依法处罚。
4.VOCs核定规则
(1)首年度许可排放量一般规定
以达标前提下的上年度实际排放量为基础核定首年度许可排放量。对未达生产负荷的企业,其许可排放量的增加需经环保部门技术评估后核定,原则上其许可排放量不得超过近三年内实际排放量的最大值。
新建项目在正式投运前,许可排放量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进行核定,投运后按实际排放量予以许可。
特别规定:环保部门可以根据本市冬季(每年11月至来年2月)的环境质量状况对冬季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2)分年度许可排放量
根据当地政府确定的年度减排目标,在核定首年度许可放量的基础上,后续年度许可排放量原则上按照同比例削减的原则进行核定。
(3)其他规定
许可排放量不得超过环评批复量、排放标准核算的排放量,一般不超过排污单位的自行申报量。
监测要求
目前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广州已相继出台了相关的VOCs排放标准要求,针对原辅材料中VOCs限值、排气筒浓度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有明确规定。其中,对于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布设有以下两个要求,
一是监测企业边界和场界。二是生产场所,如果企业为开放式生产,监测点应选在设备工位周边;如果企业为密闭式生产,监测点应选在车间外1米范围内。
VOCs监测方法主要有3种:一是手工监测,二是便携式监测,三是在线监测。常用的手工监测设备是负压监控箱利用气袋和针筒来取样,主要对苯系物、非甲烷总烃及其他组分进行采集分析。正常情况下,苯系物的量与非甲烷总烃相等或略低。便携式监测采用便携式FID可以进行实时监测。在线监测主要两种方法,一种为GC+FID方法(与手工监测方法一样),另一种是催化氧化+NDIR方法,这两种方法都可以实现在线监测的要求。其中,上海市环保执法部门规定使用GC+FID方法对企业的VOCs排放进行监测。
法规要求
目前,整个国家的环保形势非常严峻,通过近两年不断的修订和完善,许多法律法规已相继出台,对企业无组织排放的行为做出了明确处罚规定。企业要懂法知法,莫因为无知而触犯法律,从而对自身的经济利益和信誉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上海大气污染物防治条例》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上海市环保执法部门依法执行的《无组织排放废气环境行政执法操作规程》中规定“行为罚”,即如果企业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前提下有“无组织排放行为”,无论是否存在排放超标或有其他环境影响后果,只要有行为发生,即可依法予以处罚。其明确环保部门在责令违规企业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改正情况进行现场复查,对拒不改正者,依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排污单位或个人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违法排污行为之一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理外,环保等关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3)被环保部门责令限产、停产整治、拒不执行
(4)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或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染物
(5)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要求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并保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环境保护设施需要维护、修理或者出现故障而暂停使用的,应立即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报告,并停止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违反规定并未制定操作规程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的行政手段,通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为及相关责任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通报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及其产品名录,并上报环境保护部,将涉嫌弄虚作假的单位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对安装在企业的设备不予验收、联网。
《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条:委托方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在监测过程中有人为操纵、干扰、干预监测活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相关环保部门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还应当由市环保部门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环境信用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VOCs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企业从源头、过程、末端协同控制,让环保工作尽早介入企业生产过程中,这是当前的现实需求未来必定会对企业经济效益产生积极的作用。此外,对于企业来说,当前重要的是应选择一家既有能力又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企业的VOCs排放监管形成一个良好体系,从而更有利于VOCs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