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是APP旗下金华盛纸业(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起诉公司两位前
金华盛纸业认为两人严重失职,未严格履行职责,未尽勤勉之职,造成原告公司重大损失,要求二人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7768942.61元。
原告方金华盛提出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被告蔡贵量于2010年8月至2019年5月担任原告公司董事、总经理之职,主要职责包括主持原告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各部门目标与行动审查、公司重大费用支出审核等;被告黄则于2009年1月进入原告公司,2015年8月至2019年7月担任原告公司董事,历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副理、行政处处长、人力资源部经理兼公关总监等职位,主要职责包括各项目发标审核、人员管理、内外部法律事务处理,为公司运营提供保障等。
因园区内遭遇盗窃案,当地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原告公司因盗窃案遭受损失高达上千万元。为此,2019年5月7日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建议书》(苏园检诉建【2019】8号)认为,原告公司存在"业务发包审核不严、业务运行管理不到位、生产操作流程不科学、财物监管措施不完备"等财物管理、人员管理和门卫管理等方面的盲区和漏洞,并提出了检察建议。
被告蔡贵量及黄则作为原告公司招标、发包的审核人员和决策者、原告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严重失职,导致:1、发包审核不严,原告与不具备资质的供应商签约;2、同一供应商(苏州六星商贸有限公司)同期中标多个原告公司不同项目而未采取措施、批准签约,造成供应商在原告公司的散浆车间形成独立控制,为盗窃提供了条件;3、员工日常管理松散,对员工行为教育不够,发生原告公司员工配合供应商盗窃事件;4、财务监督和安保制度形同虚设,致原告公司浆板长时间被盗而未发现;5、原告审计报告提示存在管理漏洞而未引起警觉、未采取任何措施,在管理上该管不管、该作为而不作为等等情况。同时,被告蔡贵量和黄则还存在超越审批权限、违规审批、违规安排供应商等行为。二被告对原告公司未履行管控及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对重大风险隐患、内控重大缺陷失察,违反规定,致使公司遭受了巨额损失。
综上,二被告严重失职,未严格履行职责,未尽勤勉之职,造成原告公司重大损失。故,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二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特提起本案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并判如所请。
诉讼过程中,原告金华盛纸业(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此案第一项诉请的损失赔偿额由900多万元大幅提升为17768942.61元。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此案两被告系台湾地区居民,故本案属于涉台民商事案件,根据相关管辖规定,该院受理的涉台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此案中,原告经变更后的诉讼标的额高出本院管辖限额,该案属于应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重大涉外案件,故该院判定自身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开资料显示,蔡贵量,1963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台湾地区),大学学历。1985至1990 年工作于合众纸业有限公司;1990至1997年工作于正隆纸业有限公司;1997至2010年任集伟化工造纸公司生产部经理;2010年起任金华盛纸业总经理。
来源:启信宝、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