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工资条例”发布|企业千万别拖欠工资了,后果很严重

:2016-10-09 互联网


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从9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条例有哪些修改,哪些将影响到我们的收入呢?


下面,包小编将重点介绍一下与我们息息相关的修改内容。


条例新增的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新增第十二条第一款,其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


条例将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五条,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劳动守法诚信档案,对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情况严重的用人单位,通过传播媒体等地点予以公布,并将向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被列入拖欠、克扣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其失信记录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行业诚信信息平台。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过程中,发现涉案人员有拒绝调查、逃匿或者转移、隐藏、销毁证据等行为,依法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有关行为涉嫌犯罪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阻碍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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