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张某到某纸箱厂从事裁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纸箱厂只给张某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未缴纳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费。2013年4月1日,张某在车间工作时挤伤左手,获得了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
后经当地人社局认定,张某为工伤,经鉴定伤残程度为九级。张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纸箱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裁决纸箱厂支付张某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6万余元。纸箱厂不服裁决,诉至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无须按照裁决书向张某支付10.6万余元。
法院一审后,判令纸箱厂向张某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6万余元。一审宣判后,纸箱厂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人身意外伤害险属于商业性质的人身险,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可视为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种福利待遇。而工伤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二者属于不同性质的保险,在法律关系、支付条件、支付主体、适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不能等同混淆。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同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在获得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款的同时可以享有工伤待遇。某纸箱厂未给张某缴纳工伤保险,张某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纸箱厂支付。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