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或者擅自停运、拆除、闲置等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含在线监控设施)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气、废液的;
(三)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工业废水、废液及固体废物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六)未经环评审批,违法建设严重污染环境的化工、电镀、印染项目的;
(七)违反广州市高污染燃料整治相关规定,未按要求淘汰燃煤、重油、木柴等高污染燃料锅炉的;
(八)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
(九)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