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冈县第一中学印刷厂厂长郑某华在任职期间,多次收受纸张供应商、建筑老板等人的“好处费”9.9万元。近日,佛冈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郑某华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其所退缴的受贿赃款9.9万元及违法所得7.1万元也被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08年至2014年期间,郑某华先后担任佛冈县第一中学总务处副主任、主任、佛冈县第一中学印刷厂厂长等职务。
2008年至2014年春节前,郑某华利用其担任佛冈县第一中学总务处副主任、主任的职务之便,在主管工程监督管理、验收结算的工作过程中,为承建本校5号学生宿舍楼、教工宿舍楼、实验楼、8号教学楼工程的建筑老板周某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周某给予的“好处费”4000元;为本校小型工程承包人李某谋取利益,多次收受李某给予的“好处费”27000元。
2011年至2014年春节前,郑某华又利用其担任佛冈县第一中学印刷厂厂长的职务之便,在主管本厂选择纸张供应商、支付购纸款等工作过程中,为纸张供应商刘某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刘某给予的“好处费”68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从2008年至2014年春节前,郑某华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监督管理、验收结算、选择供应商、支付货款等事项中,先后多次收受周某、李某、刘某的贿赂共计9.9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案发后,郑某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并退出赃款9.9万元及违法所得7.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9.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郑某华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退清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